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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沱江污染案6被告被判刑 曾造成损失156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05:4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庞山岚 实习生 吴锟) 昨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人环境监管失职案作出一审判决,6人分别被判处1年零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4年2月至4月期间,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五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达1569万余元。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俭、吴贵鑫分别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工作的总经理和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忽视环保安全,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川化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何立光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川化公司出现的严重超标排污情况没有主动、及时向主管领导作专门汇报,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立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贵鑫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同日,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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