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32个部门单位2004预算执行情况(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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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22:37 中国新闻网 |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国家广 一、基本情况 广电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20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广电总局2004年较好地完成了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拨付资金和执行本级预算等工作,本级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合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积极建章立制,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但审计也发现,在预算管理,特别是二级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广电总局及所属4个单位多报领住房公积金预算9084.57万元,形成专项结余。 近些年来,广电总局及所属无线电台管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4个单位,以上年度预算批复数为基数,申报住房公积金预算,至2004年底共计多报领预算资金9084.57万元,形成专项结余,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 (二)广电总局未向所属单位批复“其他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预算2.75亿元。 至2004年底,财政部批复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预算还有2.75亿元滞留在广电总局,未向所属单位批复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三)广电集团多报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3367.12万元。 2002至2004年,广电集团共计多报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资金3367.12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预算安排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国家财力相适应,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的规定。 (四)网络中心未经批准,转让原值1120万元的国有股权,违规处置转让收入。 2000至2001年,网络中心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将原值1120万元的国有股权转让,并将转让收入1.03亿元存放在其持股的中广有线信息网络公司及该公司工会,其中332.12万元发放给了该中心和中广有线信息网络公司等单位部分干部职工。网络中心还从中支取2000万元,连同其他资金300万元,委托投资管理公司运作,至2004年底尚有2150万元本金逾期未收回。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及《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的规定。 (五)网络中心违规建设项目。 1999至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网络中心自行建设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网二、三期工程,累计投入19.45亿元,其中违规使用流动资金贷款16.36亿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中“从中央到县一级的广播电视传输光缆干线,广播电视部门未建的原则上不得再建。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家通信主干网和其他已建成的网络,不再搞重复建设。确需新建,须符合国家信息化规划并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及《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中“严禁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 (六)部分所属单位执行预算不严格。 中央电视台2004年基本支出预算为57.2亿元,实际支出58.58亿元,超预算1.38亿元;未向广电总局申请,擅自将499.91万元预算资金用于京门大厦改造工程。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超范围列支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1364万元,用于电影院发行贷款贴息等。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及《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多报领预算资金问题,要求退还财政或报财政部批准后用以抵减以后年度专项拨款,并要求广电总局对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批复预算问题,要求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网络中心自行建设广电干线网问题,要求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网络中心向个人滥发钱物问题,已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网络中心将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建设问题,已移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对其他问题也相应作了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广电总局及所属单位应提高对实行部门预算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项目的科学论证,进一步细化预算,强化财务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广电总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有关所属单位作了通报,要求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积极整改。目前,审计提出的部分问题已得到整改落实:对部分单位多报领住房公积金预算问题,广电总局已和财政部沟通,财政部在核定其2005年住房公积金预算时已予以抵减,同时还将组织对所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广电集团多报领的预算资金,广电总局已收回;对未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问题,广电总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不断提高预算到位率;对部分所属单位执行预算不严格问题,广电总局已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要求其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管理;对超范围使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问题,广电总局已向财政部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审计提出的其他问题,也正在组织整改。 附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落实 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的函 审计署于2004年11月22日至2005年3月20日对我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我局接到《审计署关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决定》(审新闻决[2005]169号)后,立即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转发有关单位,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了审计意见,表示诚恳接受审计意见,严格按审计意见加以改正。现将落实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分单位多获取住房公积金9084.57万元问题。我们已将此情况反馈给财政部有关部门,财政部已在核定我局2005年住房公积金预算时考虑这一因素并抵减了2005年住房公积金预算。我局已要求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结余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抵减2006年财政拨款。 二、关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2002年度至2004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多申报33671296.95元问题。根据中央关于广播影视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机关的职能已划转我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集团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统一交流到我局机关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结余资金已按原渠道全部退回我局计财司。 三、关于2004年度预算批复不完整造成27507万元预算资金未使用问题。在批复2005年度预算时,我局已按照审计要求并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了年初预算到位率。 四、关于未经批准建设广电干线网,投入194546.17万元问题。2005年9月7日,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组对《2004年—2006年国家广电光缆干线传输网专题规划》进行了评审,并原则通过了该规划。待信息产业部正式批复后,我们将按程序抓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尽快完成广电光缆干线网立项手续的补办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审计署对国家体育总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北京体育大学等10家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42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体育总局基本能够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基建投资计划的下达和预算资金的拨付比较及时。2004年,组织开展了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和专项维修工程的审计工作,制定和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队备战奥运专款使用管理的通知》等办法,促进了财务和计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超额支付所属公司彩票发行印制费5.58亿元。 2002年底和2003年初,国家体育总局决定,由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体育总局服务中心所属华体实业总公司,体育报社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单位共同投资持股,成立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并将按体育彩票年度销售额3%集中收取的发行费,留下0.2%作为彩票管理中心基本费用,其余2.8%全部拨付给两公司运作。2003年和2004年,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共付给两公司彩票发行费9.69亿元,扣除全部成本费用,两公司获利高达5.58亿元,两年股本收益率为2149%。经体育总局批准后,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支出1.3亿元购买一栋综合楼,拟部分用于对外出租;此外,两公司提取个人奖酬金1.31亿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中“降低发行费用,增加彩票公益金”的精神和《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人与私企联手造假,造成彩票专项资金流失2341.26万元。 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人在担任原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负责人及北京中体彩印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与私企联手造假,指定无资质私营企业转手代理采购,人为增加采购环节,高价购进电脑彩票热敏纸,2003年2月至2005年1月造成国家彩票专项资金流失2341.26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 (三)向非预算单位拨款1357.03万元。 2004年,国家体育总局用财政资金安排所属4个非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1357.0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四)重复安排项目资金1947万元。 国家体育总局在北京体育大学国家队训练设施建设项目——塑胶田径场工程和变电室工程2003年已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情况下,2004年10月,又重复批准并安排上述两个项目资金1947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以及《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的规定。 (五)所属单位虚报项目,造成多安排财政性资金500万元。 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所属北京体育大学虚报维修项目,以并不存在的网球馆申请“网球馆改造”项目预算300万元,2003年又申请追加200万元。国家体育总局均批复同意,并将款项拨付北京体育大学。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六)所属单位私存私放资金2412.83万元。 1998年至2004年,某运动管理中心所属球队,未将收取的国内外企业赞助、比赛费等款项2412.83万元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而是直接用于球队教练员、运动员补贴和奖励等支出1974.54万元,余款438.29万元以现金形式存放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这一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家体委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委托无资质私企转手高价购进热敏纸,造成彩票资金流失的问题,已移交监察部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彩票管理中心所属公司提取个人奖酬金1.31亿元问题,要求按规定归还原资金渠道;对购置的综合楼,要求商财政部妥善解决;对虚报的项目资金,要求予以收回,按规定用途重新安排使用;对私存私放的资金,要求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部门预算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彩票发行印制费;进一步规范捐助性收入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家体育总局非常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责成有关司局和单位逐条落实,全面整改。对采购热敏纸问题,已采取措施终止与该私企的委托业务,目前,监察部正在落实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计提的奖酬金已按要求转回,用于彩票发行业务;对购置的综合楼,正在商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向非预算单位拨款问题,根据单位承担任务的情况,已向有关部门说明,申请重新定义单位性质;对重复安排项目问题,已经作了纠正;对虚报项目问题,按要求正在进行整改;对私存私放的资金,已按要求将余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落实2004年度 预算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的函 体育总局收到审计署《关于国家体育总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审文体决[2005]197号)后,总局对此次审计决定的执行工作非常重视。总局办公会传达学习了国务院领导有关作好今年审计整改工作的指示精神,总局有关领导专门听取了整改情况的汇报,对作好整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好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审计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认真查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认真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经济司根据总局领导的要求,对作好今年审计整改工作,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一是召集各有关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作了通报,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总局;二是召开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座谈会,对财务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分析出现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探讨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等问题;三是开展专项检查,对专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经营开发与管理情况、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实现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的效果。第四是举办两期培训班,分别针对单位领导和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会计主管进行业务知识和财经法规的集中强化培训,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的政策观念和责任意识。 一、关于北京体育大学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虚报项目500万元”的问题,是由于北京体育大学对项目维修改造前和维修改造后的状态名称的理解有误造成,经济司和北京体育大学都十分重视,对该问题暴露出来的工作作风不扎实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目前经济司已按审计要求,发文通知北京体育大学缴回资金,目前此笔资金已缴回总局,待其新申报项目批准后安排明年预算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二)“重复安排项目1947万元”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北京体育大学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之前匆忙开工造成的,审计提出意见时,该问题已经整改,当时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并说明了情况,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队训练设施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中,剔除了塑胶田径场工程和变电室工程两个子项工程。两个子项的工程投资估算1947万元不再下达。 结合此次审计提出的北京体育大学存在的问题,经济司对学校开展了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要求其对所有维修改造及基建项目进行清理,对已竣工项目,做好各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对正在进行的项目,分清资金来源,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加强对新申报项目的审核力度。北京体育大学对于此次审计暴露出来的问题也非常重视,校领导班子多次会同财务、基建等有关部门研究整改措施,深刻反省,并采取措施理顺财务管理关系,规范财务管理。 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私存私放资金2412.83万元的问题,总局特别重视,分管领导专门召开了该运动管理中心领导班子会,给予了严肃批评。该运动管理中心领导班子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对中心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梳理,及时进行归档、备份,将相关经济业务完全纳入财务部门的监督之下,并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财务制度。余款438.29万元现已按照审计要求纳入了该运动管理中心财务账内统一管理、核算。 反思该运动管理中心出现的问题,与对单位领导进行财务制度培训不到位有关,也与财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弱化有关。对此,总局领导严肃指出,除按审计意见整改完毕还要给予通报批评,要责成中心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彻底规范财务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各运动项目中心签订赞助合同以及捐赠协议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及个人创收行为,合理分配体育资源。总局有关部门正在对各类二级事业单位进行调研,拟尽快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管理。 三、向四家非预算拨款单位拨款1357.03万元的问题,由于这些单位所承担的事业任务都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总局人事司正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申请重新定义单位性质。同时总局结合审计提出的问题,对系统内所有的二级单位的性质进行了自查,对于其他涉及此类相关问题的单位,将与审计提出的四家单位一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力争一揽子解决单位性质问题。 四、彩票中心按比例切块分配,超额付给所属彩票公司彩票发行印制费的问题。其中: (一)公司购置综合楼的处理问题,根据审计部门的意见,彩票中心结合体育彩票实际工作和将来的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体彩公司是由彩票中心控股的、纯粹国有资本的、专为体育彩票发行服务的专营性公司,综合楼装修的用途也完全是从体育彩票发行业务出发,且公司也已完成了产权登记、纳税等手续,变更产权在操作上非常复杂,也可能带来新的损失,因此,建议综合楼产权仍归公司所有,由中心和公司共同使用。中心只承担其使用部分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不支付租金。就此建议,总局已致函财政部,正在等待财政部的反馈意见。 (二)关于公司奖酬金问题,根据审计意见,彩票中心已责成所属两公司在编制2005年预算时,剔除审计决定前实际发生部分,将未发放的奖酬金129,049,966.74元作为重大调整事项,调增两公司200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两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将进一步完善奖酬金发放制度,严格执行薪金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支出需求提取奖金,使其真正成为激励员工、稳定队伍、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的重要手段。 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关于体育彩票管理的建议,总局高度重视,与体育彩票中心认真进行了研究。在总结这几年工作的基础上,调整委托中体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具体内容,调整一些业务的定价方式,并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和公司已形成资金结余的因素,大幅度降低了定价。同时,总局明确要求体彩中心进一步研究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严格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五、关于采购热敏纸问题,已经终止了采购的对外委托业务。 六、关于未落实2003年度审计决定中有关动用中国奥委会资金1.31亿元的问题。总局领导正在与上级领导进一步沟通协调,以期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总局领导对审计报告中列举的管理问题及提出的管理建议也非常重视,要求职能部门把审计发现的问题作为财会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管理监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使总局系统的财务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国家旅游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审计署对国家旅游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4家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旅游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旅游局较好地完成了预算编制和财政拨款的请领、下拨工作,较好地执行了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会计核算工作比以前年度有较大改进。但审计也发现,在预算管理和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通过境外办事机构将622.92万元财政资金转入机关服务中心。 2004年,国家旅游局向财政部申请驻港办事机构购房专项资金1115万元,尔后,将其中622.92万元经驻港办事机构转回机关服务中心。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的规定。 (二)违规建设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涿州分院和后勤基地。 2003至2004年,为回避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家旅游局先后批准所属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投资2900万元建设涿州分院、机关服务中心投资2700万元建设涿州后勤基地,这两个项目实际是占地168亩、投资规模为5600万元的同一项目,至2004年底,已完成投资1265.29万元,其中支付土地出让金101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三)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以外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的规定。 (三)违反“收支两条线”及违规收费1111.59万元。 2001年,国家旅游局未经批准,自行设立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景区A级铜牌制作费等收费项目,截止2004年底共取得收入574.13万元,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 截止2004年底,国家旅游局应缴未缴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入264.81万元、饭店星级标牌工本费收入272.65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的复函》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中“(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拨款2598万元。 2004年7月,国家旅游局将旅游事业费400万元改变用途,拨付机关服务中心用于涿州基地建设。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2001年8月,将旅游发展基金150万元拨付信息中心,用于内部办公网开发;2000年,将历年结余的基本建设资金2048万元拨付信息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做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五)信息中心部分干部违规兼职。 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信息中心5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在下属公司兼职,共领取各种兼职补贴18.07万元,报销各种费用19.71万元,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件工作的决定》中“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中“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参照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2002年和2003年,信息中心通过下属公司为上述5名副处级以上干部购买商业保险,共支付保险费用49.77万元。2004年,财政部要求对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清理登记时,信息中心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清理。这一做法,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转移至机关服务中心和滞留在驻港办事机构的购房专项资金,要求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对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涿州分院和后勤基地的建设问题,要求如实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对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和应缴未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求全部上交国库;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拨款问题,要求收回局本级;对所属信息中心部分干部违规兼职问题,要求予以纠正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清退在下属公司领取的补贴以及报销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旅游局要加强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进一步细化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旅游局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转入机关服务中心和滞留在驻港机构的购房款,已经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对旅游干部管理学院涿州分院和涿州后勤基地建设项目,拟重新组织论证,再做进一步处理;应上缴国库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已全额上缴国库,其余应上缴的款项因相应成本支出问题正在与财政部研究处理办法;对拨付信息中心的基本建设支出和旅游发展基金,除已用于机关办公网络建设的部分资金外,其余资金已经收回本级;对改变用途的旅游事业费,将尽快收回,纳入预算管理;信息中心部分干部通过下属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已经全部退保,在下属公司领取的补贴已停发,部分报销的费用经过清理已退回,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附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2004年度预算执行 审计决定情况的报告 根据《审计署关于国家旅游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决定》(审旅游决〔2005〕112号)的意见,我局对贵署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整改落实,现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 预算管理、执行问题 (一)转入服务中心的驻港办事机构购房款6,229,272元人民币,除其中330万元用于归还从服务中心下属企业的借款外,其余部分和留存在驻港办事机构的462万港元已全部收回,纳入局本级预算管理。 (二) 将拨入服务中心的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涿州分院的事业费400万元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三) 将拨付信息中心结存的办公网开发经费126.4万元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四) 将拨付信息中心的基建经费2,048万元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二、 基建项目问题 我局将对尚未开工的中国旅游管理干部涿州分院项目和涿州后勤基地项目重新组织论证。 三、 行政性收费问题 按审计决定应上缴财政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265万元已全额上缴国库;其余部分因涉及相关成本支出问题,正与财政部研究解决办法。 四、 信息中心问题 我局信息中心通过下属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已按审计要求进行纠正,全部清退。在下属公司领取的补贴已经停发,报销的费用经过清理,已退回通讯费、礼品费等共计20,777.37元。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我局正在研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2月至3月,审计署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国管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等4家所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管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14个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4年国管局部门预算基本能够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能够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本级预算管理水平较以前年度有明显提高;本级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比较规范,会计记录在重要方面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财务状况;延伸审计的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较以前年度也有明显改善。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初预留预算资金指标超过规定比例。 国管局2004年初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预留比例为当年投资计划的7.96%,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3%的比例,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要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年初预留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预留比例之内”的规定。 (二)所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违规出借和批准使用售房款2202.26万元。 2001至2004年,国管局所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原国家经贸委、中国和平建筑设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违规出借和批准使用售房款2202.26万元,用于这些单位建设职工经济适用房和缴付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国管局及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比例预留预算资金指标,并尽快收回违规出借的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同时建议:国管局应进一步提高基建计划的科学性,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管局专门进行研究,查找原因,召集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所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在采取措施,催促有关单位还款,并表示今后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售房资金。 中国科学院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审计署对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光电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等10家直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中科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其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11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中科院本级及抽查的二级单位能较好地遵守国家预算、计划和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1.54亿元预算资金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中科院2004年预算中,有21.54亿元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及执行单位,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在未安排预算的情况下,拨付所属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知识创新经费2100万元。 2001年9月,中科院在未安排预算的情况下,拨付给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知识创新试点经常性经费2100万元,至2004年11月,上述资金仍未使用,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的规定。 (三)所属光电研究院等单位5333.40万元基建资金未在报表中反映。 2001年,光电研究院筹备组成立,其财务收支由某单位代管。2003年12月,光电研究院正式成立,但截止2004年底,其筹备期间的基建结存资金5253.40万元仍滞留在代管单位,没有进行清理,光电研究院财务决算报表也未如实反映。 理化技术研究所的锅炉房改造项目结存资金80万元,也一直滞留在原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清理和反映。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的规定。 (四)所属自动化研究所账表少反映490.86万元对外投资。 1998至2002年,自动化研究所投资的华夏正邦公司将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按持股比例计算,自动化研究所应相应增加投资490.86万元。但截止2004年底,该所财务账表未予反映,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应规范地建立各种账簿,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的规定。 (五)所属中国科学杂志社公款私存336.48万元。 1995年8月以来,中国科学杂志社财务负责人将邮汇到杂志社的“版面费”等存入以其个人名义在邮局开设的储蓄账户,截止2004年底,累计存入资金336.48万元,支取310.61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中“各事业行政单位对各项国家资金,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资金,都应按规定存入在银行开立的有关存款账户内,不得把国家资金转作储蓄,公款私存”的规定。 (六)所属科学出版社等单位违规出借资金1129.01万元。 2004年3月和10月,科学出版社借给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借给北京科瀚伟业公司315万元;2002年9月,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及所属北京空间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借给北京科空技术培训中心110万元、104.01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中科院及时将预算支出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执行单位;督促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编报结存经费使用预算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督促光电研究院等单位收回账外资金;督促自动化研究所调整账表、收回出借项目资金;督促科学出版社等单位限期收回借出款项。并将中国科学杂志社财务负责人涉嫌公款私存事项依法移送中科院进行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中科院非常重视。院领导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研究,强调对审计决定进行逐条落实、整改,并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强制度建设,防止再出现类似问题。对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问题,中科院表示将进一步细化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对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拨款问题,已将项目和资金纳入2005年度预算;对未在报表中反映基建资金问题,光电研究院等单位已全部收回资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对少反映对外投资问题,自动化研究所已按照要求调整相关账表;对科学出版社等单位违规出借资金问题,已经收回部分资金,正在进行进一步清理;对中国科学杂志社公款私存问题,已撤销了违规账户,将资金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查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审计署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简称社科院)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工业经济研究所、经济管理出版社等10家直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社科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43个二级预算单位(含2个代管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社科院加强了预算、财务、基本建设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制定了多项制度,强化了对二级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管。社科院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基本能够执行相关法规。但审计也发现,社科院在预算和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代编代报预算草案。 2004年,社科院为所属38个二级预算单位代编代报预算草案,涉及金额2.47亿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的规定。 (二)社科院本级和部分所属单位违规开设43个银行账户。 截止2004年底,社科院本级和工业经济研究所等32个所属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核准,违规开设43个银行账户,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和“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的规定。 (三)经济管理出版社出借银行账户,累计发生额629.81万元。 2000年以来,经济管理出版社将本单位银行账户出借给外单位使用,截止2004年底,累计发生额629.81万元,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四)部分所属单位年末结余少反映资金2294.99万元。 2004年,社科院40个二级预算单位违规将2002年以前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挂往来账,少反映结余资金2294.99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中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而在期末形成的结存”应在“财政补助结存”科目核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社科院各单位今后各自编制本单位预算,清理现有银行账户,如实反映财政补助结存资金。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预算资金。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社科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代编预算问题,表示将按规定不断完善预算编报程序;对银行账户管理问题,已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银行账户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在自查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撤并不符合规定的账户,加强管理,所属各单位已将银行账户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对结存资金问题,已调整了相关科目。 相关专题:审计署最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