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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酒后打业主同行旁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27 南京晨报

  张建华是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内一业主。2004年9月19日晨5时30分许,张建华骑自行车到小区门口时,因言语不合,他与该小区的保安队长黄强发生口角。在争执中,张建华被推倒在地。据了解,事发时,保安队长黄强刚喝过酒。

  纠纷发生时,当值保安周某等2人上前将双方劝开,黄强转身从保安岗亭内拿出一根警棍欲再次打架,后被当值保安夺下警棍。张建华离开后不久,发现打架时把鞋子和自行车
都丢在了小区门口,就又回来寻找,再次和黄强发生争执。这时,小区的另一住户陈新宽推着早晨送牛奶的三轮车至此,看到张、黄扭打在一起,便上前抱住张建华拉偏架,黄队长乘机拳击张建华头、面部并将其摔倒在地,致张受伤。这一次,其他几名值班的保安并未劝阻纠纷,而是在一旁观看。

  张建华被送往

医院抢救,经鉴定构成重伤。黄强、陈新宽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受害人张建华认为,小区保安理应保障业主人身安全,但自己恰恰被小区保安打成了重伤,而被打时,值班的其他保安却充当看客,这实在让人无法接受。由于协商不成,今年5月,张建华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判令黄强、陈新宽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717元。

  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黄强酒后为琐事与张建华发生矛盾,采取暴力手段侵害张建华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陈新宽在纠纷中拉偏架,系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黄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下班期间,不属于职务行为。但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等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制止。然而,在纠纷后期,小区保安并未对斗殴的两人采取制止行为,放任事态进一步扩大,导致张建华遭持续殴打,物业公司应对值班保安的消极不作为承担责任,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强、陈新宽赔偿张建华各项损失共计66201.54元;物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在黄强、陈新宽不能履行时,在39721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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