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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萨达姆的生死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9:10 南方都市报

  天下论坛之何帆专栏

  审判萨达姆,政治意义远大于法律意义,无论律师怎么辩,老萨怎么闹,法庭最后作出的一定会是有罪判决。这一点,法官知道,观众知道,被告人萨达姆心里也亮如明镜。所以,从去年7月的预审开始,他就采取全面不合作态度,在法庭上竭力演绎“悲情英雄”角色。

  形式上的抗辩仍然需要,可是,单靠刁难法官、殴打警卫,很难引发公众同情。萨达姆打的法律牌,基本效仿前南斯拉夫领导人米洛舍维奇的套路,即先质疑法庭的合法性,拒绝认罪,再依托“元首豁免权”脱罪。不过,既然已有前例在先,法庭显然早有应对之道。特别法庭条令几经修订,目的之一就是为免遭合法性质疑。可以说,审判留给人们的惟一悬念,恐怕还是萨达姆的最终命运:死刑,还是监禁?

  有罪判决一定会和死刑画等号么?不见得。既然对萨达姆的审判是国际、国内政治的延续,定罪之后,如何量刑,就不得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占领方与

伊拉克当局的意愿;二是处死萨达姆将引发的实际后果。

  美国方面,立场暧昧。对总统布什来说,于公于私,都恨不得将老萨杀之而后快。可是,杀不杀,布什说了不算,还得照顾伊拉克国内局势,以及各国盟友的情绪。该不该杀萨达姆,美国的法学专家也一直在研讨,甚至成立了专门讨论该案的博客网站,讨论参与者不乏世界著名刑法学者,譬如国际刑法协会会长巴西奥尼先生,还有亲赴伊拉克,参与培训法官、检察官的迈克·沙夫先生。

  从讨论结果看,多数专家都反对适用死刑,即便是赞成者,也只赞同让伊拉克国内法庭来决定老萨的生死,正如一位名叫迈克尔·牛顿的教授所言:“让伊拉克特别法庭自主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的意义,要比萨达姆本人生死的意义大得多。”

  美国专家的意见,在2003年草拟特别法庭条令时得以体现。当时美方建议,条令最好不要设置死刑,放萨达姆一马,以获取联合国与英国对审判的支持。可是,这一提议,遭到了伊方法律人员的联合反对。

  根据迈克·沙夫先生的回忆,伊方当时列出了四条理由:其一,伊拉克是拥有人类最早成文法律《汉穆拉比法典》的伟大国家,死刑自古有之,没必要为照顾别人情绪废弃传统;其二,不杀萨达姆,难以祛除国内平民对“暴政重返”的畏惧之心;其三,对危害人类的严重罪行判处死刑,并不违反国际法,否则,就难以解释当年国际法庭处决纳粹、日本战犯的正当性;最后,不杀萨达姆,有可能重演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因“罪责不均衡”产生的矛盾,在卢旺达,由于国际法庭禁用死刑,导致种族屠杀的决策、指挥者们只被处以监禁,下级官员们却因在规定有死刑的国内法庭审判,而被大批处决。主犯不伏法,下属却遭殃,这样难以服众。

  上述立场,其实也代表了特别法庭法官们的想法,那就是,以死刑作为暴政的终结,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作为专制与法治的分水岭。问题是,伊拉克现任当权者与法官们,过去都是政治迫害的对象,从情感上来说,把萨达姆绞死100次都不算过分。而这种情感色彩,在审判前已多次流露,甚至引发国际人权组织对审判公正性的疑虑。

  审判前,美国最终改变立场,尊重了伊拉克法官设置死刑的选择,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当时伊拉克局势尚在好转之中。可是,对老萨生死起决定作用的,绝不是情感与法律,而是政治利益的权衡。是否判处死刑,对决策者就像一次赌博,不到最后一刻,成本与收益根本无法计算。决策得当,则会一劳永逸地消除隐患,曝光罪行,安抚民众,打击抵抗者士气。决策不力,则可能为前统治者挂上“烈士”光环,扩散仇恨,滋生反抗。

  审判之前,白宫发言人麦克莱伦曾阐述美国立场,即萨达姆的命运必须由伊拉克人自己决定。但是,对记者关于老萨罪名成立,美方是否支持对其判处死刑的提问,发言人并未给予正面回应。当局势在可控范围时,美方能以尊重司法独立为由,放手让伊方自主审判。可是,一旦局势失控,作为最大的既得利益者,美国对审判后果,绝对不会放任不顾。那时候,杀不杀萨达姆,恐怕就不是伊拉克人说了算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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