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应予以死相逼的矿主司法救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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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3: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作者:江西 唐光诚 全国治理整顿小煤矿工作已拉开序幕。日前,内蒙古煤炭工业局有关人士说,来自小煤矿矿主的阻力非常大,有的煤矿主甚至将自己的子女放至300米深的高瓦斯井下,以死相逼(据11月9日《工人日报》报道)。
矿主以死相逼,如果说矿主是因为贪婪,不忍舍弃高额利润,千方百计阻挠执法,这是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罪上加罪”,自然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但是,如果矿主是因为几百万、上千万元的投资没有全部收回,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以死相逼,就有个谁来买单的法律问题,不能一关了之。 对于小煤矿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曾经有专家分析认为,有的是出于税收考虑的地方保护,有的是关系到一些官员的个人利益。如果是这样的话,小煤矿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投入巨资,这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过错引起的经济损失,政府部门就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经济责任。我们就应该听矿主说说自己的冤屈,说说矿难事故背后腐败的故事,给矿主一条司法救济的途径。笔者并不是只想为矿主说话,而是认为,在法治社会,公民权利是对公共权力的最好监督。 不论矿主是守法的公民,还是违法的公民,甚至是犯罪嫌疑人,我们都应该让其张扬法律规定的权利。通过矿主相关权利的行使,暴露小煤矿死灰复燃、禁而不死的真相,以便驱动司法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程序,铺就一条整顿小煤矿的法治轨道。作者为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 《江南时报》 (2005年11月10日 第三版)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