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东方早报:书记省长参加法律考试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1:44 东方早报

  文 付瑞雪等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从24日至31日,包括省委书记、省长等在内的河北30万名公职人员将分批参加全省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提拔重用,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取得执法资格。

  有利于法制建设

  不知何时开始,领导干部只有考别人的权力,却很少有自己参加考试的。更有甚者,法盲和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言出既法、以权压法的情况不少。因此,河北省委书记省长参加法律考试也就成了稀奇事和新闻事件。

  以前,省级领导不参加考试,那么,地级、县级以及乡镇主要领导也就有了不参加考试的理由。不参加考试并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丰富,不需要考试。因此,长期下去,一些主要领导就有可能成为普及法律知识的空白点,甚至慢慢地变为法盲。

  领导干部作为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关键人物,作为履行法律的重要环节,只要法律知识丰富了,依法治国观念增强了,这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的进程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的一切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是基本要求,具有法制精神应该是前提。就是说,要使自己日常工作的一言一行以及决策自觉服从法制的要求,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必须懂法。 河南省三门峡市付瑞雪

  高官参考还需法律保障

  公职人员全面参加法律考试,省委书记、省长也不例外,河北省可谓是第一个“吃螃蟹者”,这无疑是值得称道的。但这样的法律考试却容易走入“应试”的误区,容易沦为形象工程,因此在操作上应更为谨慎。

  要让考试真正有价值,显然需要法律保障:面对各级政府越来越多的法律考试,全国人大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譬如规定公职人员任前任中必须参加考试、考试是开卷还是闭卷、由谁来监考;还可建立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以确定考试的难度,并建立补考制度;同时,规定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如何纳入法律考试范围,考试成绩如何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等。只有这样,公职人员才会真正地学到法律知识,而法律考试才不会成为走形式或形象工程。

  现在,省委书记省长也参加了法律考试,这是法治胜利,也是社会进步。但如果考试没有难度和信度,不仅不会取得考试应有的作用,还会被老百姓当作做秀。磨刀不误砍柴功,只有当法律考试制度完善和有保障时,这样的考试才会显出效果。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刘义昆

  为何只见考试不见成绩

  和领导参加考试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多不相协调的是,有些地方只见领导参加考试,不见领导考试成绩,新闻媒体在报道领导参加考试后,领导成绩和领导考试前的学习就没有后续报道了。

  考试只是一种促进干部学习的方法,它本身不能代替领导学习,但要把考试这个方法用好,就必须有成绩。

  有人认为领导考试后,没有公布成绩的必要。这不能不使人发问,领导考试成绩能不公布吗?领导参加考试,不能是领导个人的私事,它关系到一个领导有没有这个知识执政,领导如何执政,执政水平如何,这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作为群众,应当知道自己的领导执政水平如何?从这方面来讲,群众对领导的考试成绩,比领导参加考试更关注。

  公布了领导考试成绩,对领导才有大的促进作用。不公布或领导自己也不知道成绩,怎么能知道自己掌握知识情况如何,群众又如何监督干部学习?公布了,即使考试合格了,但看到自己的成绩和别人有差距,在群众的关注下,领导也不敢放松学习。这不正是领导参加考试的目的吗? 江苏省建湖县肖华

  书记省长考试不及格怎么办

   是考试都难免有不及格的考生,假若是省委书记或省长考试不合格(现实考试中也许不会出现此种情形,毕竟省委书记省长等高级领导的法律素养比一般公职人员要高),又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也依照规定,“一年内不得提拔和重用”呢?恐怕这样的紧箍咒,对诸如省委书记和省长这样的高级领导者,根本就难以发挥任何的效用。因为中央并没有类似一次法律考试不及格就不得提拔的规定。同时,职位高至如省委书记省长者,即便不重用也得重用,故而诸如“一年内不得提拔和重用”的紧箍咒同样也难以套到他们头上。类似考试规则发生失效的情形,同样还会出现在其他党政要员身上。

  对于公职人员如何提拔和重用,2006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理应是最为权威的操作蓝本,此外还有相关的干部提拔任用条例。各地若撇开国家法律和党纪规定而制定版本不一的“土政策”,不光于法理难通,而且也很容易成为一种不具操作性的摆设。因此,这样的“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显现出人治的阴影。 河南省新乡市周士君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