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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行为在什么条件下可转化为贪污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8:18 法制日报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它亦有四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也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但一般的公物也可构成本罪的对象。(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
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的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它有四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最主要区别是,贪污罪是永久占有,不打算归还;而挪用公款罪是暂时挪用,打算以后归还。

  挪用公款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贪污罪:1、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2、挪用公款后因挥霍公款或者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认为,挪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致使公款不能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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