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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养老转移新政南京行不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8:57 南京晨报

  去年12月5日,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基本扫清了劳动者在省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障碍,这本是一项重大利好政策,然而连日来,晨报不断接到读者反映,该新政策实施近两个半月,一些在南京就业的外地人,甚至是在外地工作的南京人都没办法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

  符合条件却无法转社保

  户籍在南京市玄武区的赵海荣先生一直在徐州一家矿业公司上班,如今所在单位面临破产清算,53岁的赵先生将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该到什么地方去缴纳剩余7年的社会保险费,该在什么地方领取退休金。春节期间,赵先生一直为此奔波。由于他的户籍不在徐州,单位一旦破产,没法在当地继续缴纳社保费用,可回南京后又达不到南京市实施的“至少15年的最低缴纳年限”的条件,社保关系不能转到南京,也就是说,赵先生即使到了60岁的退休年龄也没地方领养老金。而按照省政府的相关文件,户籍在南京、本人在外地就业的人员,随时都可以将社保关系转到南京,退休后在南京领取养老金。

  省市社保转移文件有冲突

  据了解,按照江苏省出台的社保转移新政,“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与流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时,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最后一个转入地办理退休时,必须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在转入地连续缴费5年就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并且在转入地领取退休金,而按照南京市目前实施的政策,劳动、人事部门引进的人才需连续缴费10年以上,一般缴费人员需在南京连续缴费达到15年才能在南京领取退休工资。

  另外,省文件规定“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随时都能将社保关系转入办理退休手续,而按南京市的政策,这两类人员要想在南京市养老,缴费年限也必须分别达到10年、15年。

  省劳动部门:南京市做法不合规定

  昨天下午,记者为此采访了江苏省劳动部门一位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当即指出,南京市劳动部门的做法显然不合道理,应当按照省政府的相关文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因此给劳动者带来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问道,省劳动部门会不会就此与南京市劳动部门协调解决这个问题,这位负责人态度很明确,省政府出台的文件在辖区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南京市的相关政策一旦出现冲突和相抵触的条款,必须予以纠正。

  南京市劳动部门:有人钻政策空子

  随后,记者又与南京市劳动局的相关部门取得了联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市正在与省里协调转移政策该怎么实施,怎么减低

社保基金的支出风险。他介绍,如果按照新政策,社保转移完全不设置门槛,那在一些缴费基数低、退休工资水平较低的统筹区,如苏北等地区,等到还有5年就退休时,随便找个单位上班或是在南京购买房屋就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到南京,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这样他们只要缴纳很少的社保费,领到的退休金将比原来的地方高出很多,这不但不能为南京市的社会保险基金做出贡献,还支取了当地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失公平。这位负责人还透露,近来要求从外地转入南京养老的人员逐步增多,南京市劳动部门还需和省厅进一步沟通。

  作者:陈闻/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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