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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走私香烟案一审宣判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7:43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2月23日电(杨金志、胡瑜)由23名成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利用渔船从海上走私外国香烟入境,两年间共走私45次,偷逃应缴税款高达4000多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这起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曾岭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其余6名主犯和16名从犯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6月间,曾岭伙同刘淑琴、施蕴香、黄龙年等人为牟取
非法利益,共谋从韩国水域走私香烟,商定走私所得利润按比例分配。为此,由曾岭联系韩国供货商,约定了接货地点,并与黄龙年以40万元向“船老大”乐士根购买(后改为租用)渔船作为走私母船。随后,在曾岭的指使下,由曾从刚、刘淑琴、黄龙年分别负责联系租用走私码头、找来陆上运输香烟的面包车、打通销售渠道、伪造走私母船的船舶登记证、船员证等证件,并招募了一批“船员”“搬运工”“销售员”等,由曾从刚押运走私母船,“船老大”乐士根带着“船员”出海运输香烟,开始了猖獗的海上走私犯罪。

  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的两年内,这一团伙共走私“南洋红双喜”牌等各类香烟45次,偷逃应缴税款4000多万元。2004年10月14日,上海海关在一次抓捕行动中将这一团伙一网打尽。虽然主犯早已销毁了走私销货的明细账,但是缉私警在船舱内发现了一名船员的捕捞日志,其中清楚地记载了团伙走私香烟全部时间和数量,该日志内容与刘淑琴的账册、其他人的供述相吻合。最后,这本捕捞日志也成了本案关键的定案证据。在这个犯罪团伙中,除了7名主犯外,其余犯罪分子大多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他们自以为在当“船员”及“搬运工”挣钱,却已糊里糊涂地犯下了走私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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