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开全国先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21:15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2月23日电(记者李南玲)《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由此成为全国首个专门就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这是记者23日从深圳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近年来,深圳市有关部门在“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下,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成立深圳市诚信联盟协会,并与出口大户签 但是,由于毗邻港、澳,深圳地区的反走私斗争复杂多变。走私的专业化、团伙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水客”走私、价格瞒骗走私以及群体性走私仍比较突出,暴力抗拒缉私事件也时有发生,东、西两翼海上及非涉关地“蚂蚁搬家”走私依然比较活跃,打私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针对现有法律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运作的空白条款,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多年打击走私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圳市从法律层面规范和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该《条例》于今年1月20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定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并规定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处理机制,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预防、联合查缉、奖励和处罚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此外,《条例》在缉私实践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如:在反走私预防领域内首次提出由市打私办指导市各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信用制度,树立企业诚信形象,规范企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走私。专门就“无主货物”(即走私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均无法查清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和“水客”的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无主货物”交由市综治机构处理,并设置了处理程序;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组织者非法收集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条例》的出台开创了全国地方性反走私综合治理立法工作的先河,不仅将提高深圳特区反走私工作的整体效能,并对其他地区综合治理、打击走私起到借鉴和示范作用。(完) 相关报道: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