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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规:向未成年人售酒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0:21 青年参考

  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部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挂出禁售标识。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为遏制未成年人饮酒普遍化的趋势,我国在1999年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
有相关规定。

  这些法规的效果如何?年前,厦门市贸发局和市商业联合会酒类同业公会联手,针对厦门市未成年人的饮酒状况开展了一项公益调查。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受访未成年人有过喝酒的经历,六成甚至在10岁以前就开始喝酒;74%的受访未成年人第一次喝酒是在家里;15%的受访未成年人有过醉酒经历,其中三分之一的人表示,自己醉酒后会胡言乱语,甚至有“失控的过激行为”。数据表明,未成年人饮酒仍有扩大的趋势。

  业内人士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酒类销售的规定,很多酒类的经营者并不知道。其次,这些法规并未明确违法了如何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立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文,要求商家明示禁售规定,让经营者、家长和孩子都知道这项规定,同时增加了法律责任的条款,更能起到警示作用。(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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