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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拳打击“双抢”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21:51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2月25日电(吴俊粤法宣)广东省公检法机关25日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抢劫、抢夺(以下称“双抢”)犯罪在定罪依据、定罪的数额标准、从重处罚情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要求从重从快打击“双抢”犯罪。

  近年来,广东省“双抢”案件持续上升,其中尤其以开着摩托车抢夺路人财物的“
飞车抢夺”最为猖獗。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3年至2005年3年间,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理“双抢”案件6.4万多件、近9.6万多人,共判处罪犯8.4万多人,占罪犯总数的3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在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指导意见》统一了广东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驾驶车辆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为了避免因“证据”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论处的具体情形以及“入户抢劫”的认定原则;并规定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或携带婴儿的妇女等8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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