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防止刑讯逼供只管职务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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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09:25 四川新闻网 | |
凡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证据,检察机关将视为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今年重庆检察机关将把刑讯逼供作为侦查监督重点,并从中深挖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 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时,将逐步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证据规则,防止犯罪嫌疑人遭到刑讯逼供。(3月22日“新华网”) 看到这个新闻心中一振,以为重庆的检察机关在全国开了点那样人性化的司法先例呢?可点开一看,俺是越看越不是滋味,原来它是专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才要严防和坚决排除的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并要对如此得来的证据加以排除的呀!那是否对对其它“非职务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证据”了呢?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它是一种自然人犯罪的一种特殊条件,大约以贪污、贿赂、挪用、渎职、军人违反职责等等具有特殊条件的自然人为犯罪主体!为什么重庆高检察院要以这帮人作为防止“刑询逼供”的对象呢? 以前我也有种感觉,一般的“非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是“五花大绑”地“游街示众”一翻,可我就一次没看到一个贪污、贿赂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开在什么广场宣判过,及或有那么一、二个罪当处死的腐败分子也是穿得无比光鲜、昂首挺胸地在电视上接受一下法庭的宣判。 当然“职务犯罪”属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对其所侦察的对象非程序侦察实施“严防”本无可厚非。但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你就必须做到对自侦案件在侦察过程中依法办案,也必须对整个法律在侦察、审判中“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并逐步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证据规则,防止任何犯罪嫌疑人遭到刑讯逼供。(作者:fanghong5)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