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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有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6:40 红网-长沙晚报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有财产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田雨 邹声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胡康生说,法律委建议根据宪法有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体现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从

物权法的角度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确土地承包期限

  胡康生22日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法律委经同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法律委建议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草案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明确小区车库车位归属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新的“说法”。

  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暂不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权利

  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审慎地给出不“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胡康生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删除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胡康生22日表示,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第十五章删去。

  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出规定为宜。胡康生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立法论证会上,多数专家也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中,有人提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机关显然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胡康生22日表示,城镇集体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资金构成十分复杂。近几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形成的模式也很不相同。目前,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正处在继续深化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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