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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幼儿园不能想办就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20:00 光明网
苏莫余

  因在一家个体幼儿园被开水烫伤,中中(3岁女孩儿名)将幼儿园的开办者李女士告上法庭,索赔7.2万元。昨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新京报》9月6日报道)

  无论如何,我们首先要对被烫伤的3岁女孩子表示同情。其次追究责任,谁该为此事件负责?并且是否可以从中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

  首先,幼儿园方肯定应该承担因监管不力导致女童烫伤的责任。在幼儿园和中中父母之间,应该确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当合同一方因其自身原因对另一方造成损伤,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这一点,双方都无异议。幼儿园方也承认了自己方的过失,并赔礼道歉。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中中的父母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按幼儿园代理人在法庭上的回答,该幼儿园并未办理手续。那么可以认定,该幼儿园并不具备可以开园招收幼儿的能力。或许中中的父母主观上并不知道该幼儿园并不具备开园资格,但在客观上,他们实施了把子女交给这样的幼儿园接受教育的行为。我觉得,其父母也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再次,对于该幼儿园在并未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具备开园资格的情况依然开园招生,相关管理部门是不是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曾明确规定:“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而这家幼儿园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开园时间至少有半年之久,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国家相关规定,无论公办还是私办,举办幼儿园都不是想办就办的事。主办者不仅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而且对于拟担任幼儿园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员的人员、甚至厨师都有相应要求。例如教师个人需具备相应学历,并有从事幼教工作的经历;厨师除具有厨师技艺外,还应懂得一定的营养学知识。对于幼儿园园址的选择,也有相应的要求,园址需选择在没有污染(包括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烟尘等)的区域内,必须房舍坚固,房屋采光性能好,空气流通性能好,易于安全疏散,水电暖等符合安全要求。并且,幼儿园必须有切实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这是审批幼儿园是否能够举办的很重要的因素。如今,以一个3岁女童烫件的事件,是否给我们提了个醒?对于国家相关部位来说,切不可姑息不具备办园资格的幼儿园继续办园,不符合手续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于有孩子的父母们来说,一定要把孩子送到正规的幼儿园里,这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安全的发展;对于想办园而又不具备办园资格的人来说,是不是可以找到其他更好的办法来实现其希望对教育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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