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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不达标 白天禁入二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4: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11月8日起 我市将对未达到欧I排放标准的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

  (记者 王盛)11月8日起,高污染汽车将实施限制通行。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和驻留本市的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凡未达到欧I排放标准的车辆,每天8时至19时,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凡违反限行令的高污染机动车,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危害:中心城区机动车污染严重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今年我市全年空气质量达到优良天数300天以上已被列为为民办实事目标。但目前本市60余万辆汽车中约有17万辆超标排放,这些车辆出厂时没有配置有效的尾气排放控制和净化系统,极大影响着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气象专家和环保专家一致认为,我市地处盆地,空气的扩散能力较差。在此情形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不易扩散,交通干道上的空气污染也就大大加重了。据知情人士透露,机动车污染负荷分担率已占三环路以内中心城区的70.1%。据医学专家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都是近地面排放,正好处于人群的呼吸带位置,加上道路两旁多为建筑,阻挡了污染物扩散,对人体健康有危害。

  预测:核发“机动车辆环保标志”

  按照新的规定,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相关部门将如何实施管理呢?有专家预测称,根据我国其它城市的相关经验,我市有可能采取核发机动车辆环保标志的管理方式。即按照先客车后货车的原则,对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汽车核发“机动车辆环保标志”。而无该环保标志的车辆,将在政府规定的禁行时间和区域内禁行,即在每天8时至19时,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分析:公安、交委、环保部门各司其职

  该专家分析说,按照我市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其中,车辆是否达标排放的检测及领取环保标志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点进行,而市交委则负有在本市二环路等主要交通干道设置禁行标志,在入境收费站口对悬挂外省(市)自治区、外市(州)牌照、来蓉超过7天和长期在蓉的车辆发放环保标志及对临时过境车辆发放临时环保标志的职责。市环保部门负有宣传、咨询,让市民及时了解限行的具体规定、进展情况的职责。

  ·其他城市管理高污染机动车办法·

  1,上海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深圳市:根据机动车的车型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

  3,北京市:对机动车实行黄、绿标管理。张贴不同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受到限制通行的时段和范围不同。

  ·相关链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和驻留本市的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自2006年11月8日起,对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Ⅰ标准)的下列在用汽车实施限制通行;

  (一)领有“川A”及“川0”牌照;

  (二)领有外省(市)自治区、外市(州)牌证,长期在蓉使用的(在蓉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

  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二、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

  自2006年11月8日起,每天8时至19时,高污染汽车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违法处罚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根据本通告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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