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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售给未成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9:3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玮)昨日,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目前存在的药物滥用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防止药物滥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一、二类精神药品以及处方药的销售再次作出要求,强调如发现非法擅自销售处方药以及超范围经营行为,将从重处罚。

  《通知》表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

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只能在药监部门指定的具备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内销售;销售甲喹酮(安眠酮)、地西泮(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等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按规定剂量凭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禁止超剂量销售、无处方销售。严禁药品零售企业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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