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法院发布新闻定基调 引发争论褒贬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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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3:24 中国新闻网 |
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 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新律甫一公开,旋即引发司法与传媒两界震动。有观点赞赏这一做法,认为其中多数条款符合国际惯例,是应有之义,但也有人将此举视为法院向媒体关上大门。 在中国的制度现实下,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复杂平衡能否实现,这一难题被再次摆上前台。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来规定司法机构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有专家认为,最好由级别高于法院和媒体的中立国家机关来制定,也应谨慎为之。 “禁区”从里到外 对邀请参会的中央级主流新闻媒体记者而言,此次宣传会议收获颇丰。 最高法副院长曹建明的讲话几乎句句“猛料”,“闪耀着”新闻价值,尽管这新闻对新闻人来说有点“别扭”——一位从事法律报道多年的记者说。 在这个最高法所有高层出席的重要会议上,曹建明言语确切地对法院和媒体两方均作出鲜明约束。 对自身法院系统,最高法提出五项内容“一律不得发布”,它们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另外,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同样不得发布。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对媒体涉案报道作出限制性规定: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曹建明特别针对媒体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65位法官也将面临个人职业生涯中棘手的挑战。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建立两级新闻发布体制。 加上此前最高法院的两位新闻发言人,目前两级法院共有新闻发言人65位,他们未来的主要工作就是向媒体表达,而且必须是正确的表达。 这些新闻发言人目前正在北京接受培训,他们最重要的素质之一是要“讲政治”。 曹建明要求法院新闻发言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最高法决定,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上级法院要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 “法院和媒体合作得很好” 独立审判权和媒体正常采访权的合理界限在哪里?这是世界性话题,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思索的事情。 肖扬深谙司法和媒体的天然冲突,他在公开场合举例说,“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 申明对外宣传纪律并适时推广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最高法院寻求司法与传媒良性关系的一次重要努力。肖扬在同一场合多次提及“主动”——“打好新闻宣传的主动仗”;“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一些法律人士猜测,部分重大案例经由媒体报道成为公众事件后对法律机构造成影响——这也可能是最高法院出台这些戒律的部分原因。受访者普遍提到了刘涌案、宝马案,以及近期纸媒和网媒均高度关注的高莺莺和黄静案。 从最高法院高层最近的谈话中似乎可以印证这样的猜测。 肖扬曾坦言,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信息一旦上网,就会被迅速地扩散、放大,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影响。 曹建明特别提醒本系统宣传部门,不要轻视互联网和都市类传媒的影响力。并要求它们通过跟踪、收集、分析相关报道,及时研究对策。 可以看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现在正在努力研究如何与媒体建立一种“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关系”。有关媒体新规的严肃表态正是其关系建设中的重要一步。 然而,这个致力于实现“良性互动”的行动却饱受争议。 “我害怕它们在相互合作中失去监督,现在总的趋势是,法院和媒体合作得很好。”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建表示担忧,“这些有关新闻发布的规定使人们意识到,法院也要掌握话语权。”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