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失车 物管负半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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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4:57 南方新闻网 |
业主车停保安亭附近被盗,法院认为物管疏忽应赔偿 小区内失车物管负半责 本报讯(记者邱锐泉通讯员蔡燕华)一名业主把车停在小区内露天停车场上,不料晚上车辆就被偷了,业主随后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究竟物 业管理公司有没有责任?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判物业管理公司需承担一半的责任。车被盗告物管 2005年11月17日凌晨1点多,家住石岐区某小区业主陈坚没有将座驾停到租用的车位上,而是停在小区保安亭附近的停车场上。凌晨5时左右被保安告知车被偷,陈坚当即报案,但该案至今尚未侦破。 陈坚认为,失车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疏忽有莫大的关系,但双方就被盗车辆的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陈坚遂于今年3月31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并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车位租金,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负有管理业主车辆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业主对失车本身存在过失,而公司保安人员已尽本分。再有,物管与原告只是物业管理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犯罪分子的作案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故犯罪分子造成的民事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庭审中,物业管理公司还明确表示其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物管获判负半责 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交纳物管费、物管提供管理服务的事实可确定双方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所以,原告没把车停在专用车位不成为物管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鉴于原告的车辆丢失主要是第三者不法侵害所致,法院酌情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原告的车辆被盗所造成的损失负担50%的赔偿责任。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