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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公告 骂员工畜牲 员工起诉到法院,公司被判赔1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4:58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乔建通讯员王创辉)公司在开除员工的公告中称员工泄露公司秘密,骂其“吃里扒外,败类、畜牲”。该员工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和在公告上签名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该员工1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

  据法院审理查明,项军和陈化(均为化名)分别是东莞大朗某灯具公司的副总经理和工程部经理,龙某太则是该公司的采购部职员。2005年7月2日,龙某太从该灯具公司人事科

获得一份公告,公告内容为:“根据敌方提供情报,我厂从采购部捕获一只败类、畜牲龙某太,吃里扒外,他提供我厂的灯图给邱鬼,本厂马上格杀勿论、开除,以示警惕。”公告上没有该灯具公司的公章,项军、陈化及公司内其他二十个人分别在“采购部签名栏”和“工程部签名栏”上签名,公告没有公开张贴。

  龙某太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和项军、陈化二人,要求该灯具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可以认定项军和陈化签发公告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灯具公司承担。法院认定开除公告侵犯了龙某太的名誉,法院将龙某太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000元。一审宣判后,灯具公司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最后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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