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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得之言:临聘人员绝不能参与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5: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易明刚

  日前,山西柳林县交通征费稽查所稽查队队长杨启武带着另外4名该所的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查车时,对运输专业户贾云、车彩红夫妇大打出手并强行扣车,车彩红在阻拦他们违法扣车时,被强拖数百米后死亡。车彩红今年仅21岁,正有孕在身……9月14日凌晨,5名涉案人员全部归案。(9月19日《新快报》)。

  两个鲜活的生命结束了,终结在根本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几个临时聘用人员手里!痛定思痛,笔者有感如三:

  其一,临时聘用人员怎么能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绝不可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处罚。其二,稽查队队长及临时聘用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强行扣车,对当事人大打出手,酿成人祸!其三,柳林县交通部门及其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对这起执法恶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柳林县交通局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稽查队队长及其临时聘用人员则涉嫌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县交通局有关领导还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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