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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动辄打公共利益的旗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6:40 正义网

  目前,大连市政府正在强拆市内各类户外广告。这次清理的范围,既包括各类违章广告牌匾,也包括之前已经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广告。为此大连市户外广告商联合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集体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据有关政府人士称,整顿的法律依据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今后,大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

作的方式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化"方式目前已经明确为通过拍卖,确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使用者(见9月21日《新京报》)。

  大连市此次清理户外广告,是要连同将已经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广告一道清理,而所谓的依据,不过又是我们已经司空见惯的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不过由于我国的公共利益范畴界定不清,"公共利益"有时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好借口。一些地方政府尤其为了控制一些垄断的公共经营性项目,以便自己获利,常常采用的就是"搭乘"公共利益这辆"便车"的方式。

  尽管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规范,近日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畴加以界定。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二是相关政策真正的代表方方面面的民众,三是必须保证公民有机会,有渠道,甚至直接介入到公共利益的提供当中去。而由于政府自身存在自利性,政府的一些决策并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政府自利性是相对于政府的公共性而言的,政府的公共性是指政府的产生、存在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所谓政府的自利性就是指政府并非总是为着公共目的而存在,政府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政府的这种特性就称为政府的自利性。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认为,行政官员有其个人的意志和个人的特殊利益;全体行政官员有其作为一个团体的意志和团体利益,它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政府有其自身的利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则是纯粹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而政府中的行政官员首先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其次是一个行政官员,最后才是一个公民。这样,作为国家意志具体执行者的政府官员,在一些决策中首先考虑到的是自己的利益,其次是整个政府官员阶层的利益,最后才是国家的利益。为此,我们可以说,政府利益并不能等同于公共利益。

  就以此次大连市政府强拆户外广告为例,将现有户外广告清理后,然后再采用拍卖方式重新确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使用者,对于政府而言,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尽管有关政府人士说,"拍卖所得原则上仍然用于今后城市的市容市貌改造。"但通过这种拍卖所得,往往无人监督、无从监督,公众根本无法掌握相关资金去向。况且,这位政府人士明确指明拍卖所得只是"原则上"用于市容改造,而"原则上"在政客的言辞中是个什么概念,在公众心中是不言自明的。

  必须承认,目前对于我们的一些政府机关来说,含混的概念使得公共利益成了一个"政策筐",商业开发、旧城改造、加快发展速度、提升经济指标等等,都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混为一谈。比如大连此次强拆户外广告,理由就是为了迎接服装节,创建最佳旅游城市。事实上,加大招商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固然是政府应尽之责,但如果以牺牲、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为代价,则背离了"发展经济为人民"的初衷,成为官员捞取政治资本、商人牟取巨额利润的手段,受损害的还是民众。这种以"公共利益"之名侵蚀公民个体或法人利益事情的发生,实质上是政府公权力对民众私权利的侵犯,对此我们必须加以警惕之。

作者: 李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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