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惊闻民工戴手铐脚镣参加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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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23:00 光明网 |
陆志坚 调解自愿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这场调解却发生在两位农民工被警方关押期间,地点是当地派出所。他们因讨要工资而受到企业的指控,而企业开出的条件是,接受调解才可撤回指控。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的四川民工王建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讨要工资……所在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王建昌刑拘,快满一个月后才释放。记者到该公司调查此事遭拒,公司负责人竟恐吓记者:“你给我滚出去!”(9月15日人民网) 且不说这家企业如此霸道之气何来?单说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参加劳动仲裁,就是一种在强势下的威胁行为,而警方的“助纣为虐”,更是使得这种仲裁的公平性丧失殆尽,让人寒心和悲怆。 报道说,这两位民工因未按时领到工资,便商议停工。而联达伞面公司不但不及时发放工资,反而以个别员工挑唆引起车间大面积停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这两位民工开除。当这两位民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地派出所不经任何调查便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一个月。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必须按月发放,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竟被刑拘。笔者不知道当地派出所与这家企业之间达成了一种怎样的“默契”,但滥用公权这是不争的事实。民工讨薪停工缘何破坏生产经营?难道企业恶意克扣民工工资就合符法律吗?退一步讲,即使由于两民工停工行为导致布料损失,那也仅仅是一部分财产损失,而非破坏生产经营。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发生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倍让人可怕。 而且,在调处中,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自愿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可当时的情形是两农民工戴着手铐脚镣在派出所接受所谓的“仲裁”。这样的“仲裁”不但闻所未闻,且明显是在胁迫下的压制行为,根本不可能体现自愿精神。试想,手铐脚镣在身,面对企业老板的狂嚣及仲裁人员的“谆谆善诱”,民工焉有不服之理?当民工的合法权益被践踏得体无完肤之时,谁还能“鸡蛋碰石头”? 戴手铐脚镣参加仲裁,这不但是对民工的歧视,更是文明社会的悲哀,它也辛辣地嘲讽了当地职能部门的滥用公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