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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Ⅱ退货协议惹恼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0:41 南方新闻网

  SK-Ⅱ退货协议惹恼消费者

  没有小票不能退货,消委会称不应把签署相关协议作为退货条件

  本报讯(记者何达志)因9款产品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不合格,知名化妆品品牌SK-Ⅱ目前正处于风口浪尖。从昨日起,SK-Ⅱ在广州实行集中退货。记者在现场看到,因退货

要签署协议,不少消费者颇有怨言。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正佳、时代广场的SK-Ⅱ专柜,销售人员表示,被曝光的9款产品已不再销售,不过其他产品没有任何问题。对于SK-Ⅱ这段时间的销量,销售人员未予答复。

  5万元产品只退出990元

  对于没有小票不能退货的原因,接待小姐解释说,现在有很多消费者拿着假货和已经过期商品来到他们这里退货,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他们只能采取这种手段。

  而在退货的最后一步,消费者要和宝洁公司签订一份“简易协议书”。协议书的下方还有一行小字:“如未发生预付款,公司在收到协议书确认后,有关款项由公司通过消费者指定方式汇寄到消费者的指定地址。如果消费者提供的银行账号或邮局汇款信息有误,则由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

  对此,不少消费者感到不可理解。市民叶女士称,国家质检总局已判定产品为不合格,为何退货还要签署协议,而且是一次性终结处理,这份协议又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购买了5万多元SK-Ⅱ的市民陈女士则称:“SK-Ⅱ的退货条款实在太苛刻了:产品不能少于原有包装的1/3、还要有小票、还要签协议,这样算下来,5万元的产品只能退一瓶多元修护精华霜,价格仅990元”。

  消委会希望公正处理此事

  广东省消委会昨日特别发出消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此,消委有关人士称呼:“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过国家质检部门检验认定含有铬、钕等禁用成分的SK-Ⅱ品牌化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无条件退货,不应把签署相关协议作为退货的条件。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我们希望公司依法、积极、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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