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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察“地痞”化的制度性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17:41 国际在线

  作者:单士兵

  我们生活于这个尘世,从出生到死亡,生命中的每一天,都可能与警察打交道。比如,遇到地痞我们得去找警察。可是,如果遇到叫嚷着“我是流氓我怕谁”的警察,一时之间,又到哪里去寻找依靠呢?

  这样的担心当然不是空穴来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谈到警察的素质时表示:公安干警尤其是刑侦,一定要戒掉身上的痞气,一身正气。在现有社会形势下,警察既要忠诚勇敢,又要智慧、亲民、文明。(9月29日《新京报》)

  显然,之所以有“公安干警一定要戒掉身上的痞气”这样的断语,是基于对当前警察角色形象理性分析的特定语境。即意味着,在当前的警察队伍中,还混迹着一些“只有痞气,没有正气”的警察。

  以前关于“问题警察”的种种报道,对此就是最好的印证。比如,警察入室查“黄碟”与各地频发的“处女嫖娼案”;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福州“警黑一家”制造假案;成都“警偷一家”共分赃款一案……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尽管这些“流氓警察”不是警察队伍的主流,但是,他们却像“特洛伊木马”这样的病毒,以极大的摧毁力量,破坏着社会的良好生态与安全秩序。

  这是因为,警察肩负维护公共安全的公权力,其形象与操守与公权力的品质是脉脉相连的。如果警察一身痞气,挟公权逞淫威,那么,这样的公权行使,又怎么可能对私权保持足够的敬畏呢?而趋于异化与失控公权力,自然也就失却其应有的正当性,只能肇使社会渐趋于沉沦于丛林化和无序化的泥沼。

  从某种意义上说,警察这样的身份符号,必须作为道德标杆与人伦参照的一种存在。事实上,也只有那种亲切的、和善的与可信任的表率,而不应是那种冷漠的、自私的与凶暴的形象,惟有如此,警察形象才能符合人的情感诉求标准,才能符合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安服务的这样的身份特征。这就是“公安干警一定要戒掉身上的痞气”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所在。显然,造成警察道德缺失与行为失范有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以及体制成因,惟有找到制度化的办法,才能为荡涤警察身上的“痞气”与“恶气”找到真正的出口。

  从根本上讲,警察的“痞气”生成,就是权力意识极度膨胀使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警察而言,合理地利用与限制警察权成为了一个硬币的两面。警察行使的公权力是有边界的,如果不加节制的使用而失去控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警察的行为就必须失范与失当,就会与社会上的痞子无异,警察形象就会渗透出“痞气”来,而且还会使这样的“痞气”具有强大的“传感效应”,向更大的范围辐射。

  尽管说,当前有诸如《人民警察法》这样的法律文本对警察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警察权的限制,当前仍然显得较为乏力。法学专家贺卫方在谈到警察权膨胀的原因时就说,当前对警察管理经常游离于法律之外,警察权恶性膨胀的根源在于它不受司法的控制,不受一种强有力的外部力量、内部力量的制约,它的行为缺乏规则的约束。

  那么,祛除警察“痞气”必须的制度规则工具,又如何寻迹呢?上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曾出现警察权泛滥行使,治安惩罚的任意性,警察腐败蔓延丛生现象,为遏制这种乱象,香港设立了绝对独立而强势的廉政公署,这样的制度举措,为限制警察权找到了治本之道,对肃清警察违法乱纪现象起到了根本性作用。显然,香港刷新警风的经验就可提供有效的制度蓝本。事实上,当前正是因为缺乏独立的监察机构来对违纪警察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惩罚,才让警察权失去了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让警察权力的行使失去应有的透明性与程序公正性。

  所以,要让“公安干警一定要戒掉身上的痞气”,寄望于道德感召来实现自我救赎,是不现实的,毕竟,没有制度文明,道德文明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而那种以运动式的警察道德治理,往往只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盲然误区。惟有有效的制度与规则治理,才能使限制警察权获得最有效的工具,由此,方可以使警察活动有律可循,有章可依,从而真正祛除掉警察身上的“痞气”。

  

  审稿:刘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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