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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受伤出租公司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0:2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江金骐报道戴女士乘坐北京金银建出租公司出租车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出租车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乘客损失15万余元。

  2005年2月10日,戴女士乘坐的出租车在丰台区与宫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戴女士受伤。经鉴定,戴女士颈椎挥鞭性损伤、脊髓受压,颈椎活动功能部分障碍,属于9级伤残。交通队认定宫某负事故全责。今年2月14日,戴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出租公司

赔偿伤残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8.9万余元。

  此案一审判决后,出租公司不服,出租公司认为,公司司机对交通事故无责,公司已为戴女士支付了2万余元诊疗费用。应追加肇事司机、肇事车辆车主及保险公司为被告。所以,出租车公司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戴女士乘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出租公司应该给付戴女士含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1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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