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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争议案处理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0:31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的意见》,规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将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工伤、经济补偿金额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

争议案件,可实行当庭裁决。对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争取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天内结案。对其他的劳动争议案件实现规定时限内审结,除按规定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保证在60天内结案,确需中止、延期审理的,严格审批手续。

  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争取在当天立案,尽快结案。符合仲裁救助条件的追索工伤医疗待遇且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及其他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可申请缓、减、免仲裁费。

  (傅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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