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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监督法》要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1:1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0月8日电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严格执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监督法》的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

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监督法》和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把握《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坚决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权威。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贯彻《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继续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监督法》的各项要求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切实落实。要重点执行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

  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认真负责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积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在进行专项工作报告前,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报告材料。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严格执行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要认真进行研究,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涉及检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必要时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

  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研究和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监督法》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做好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要自公布之日前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严格执行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各级检察机关要按规定指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对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检察机关答复的质询案,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进行答复,并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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