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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须设应急照明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1:5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轶滨)本市地下室必须加装应急照明设施,且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昨天,《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规范》(草案)开始在市建委网站(www.bjjs.gov.cn)公示,即日起到10月15日,市民可将书面意见发到zlyijian@bjjs.gov.cn。

  新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汽车

库、自行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统称地下空间。《规范》要求,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要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包括: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安装疏散方向标志灯和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且安装高度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间距不大于15米;在安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安装安全出口标志灯;地下空间疏散通道、楼梯间、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备用照明设备,并保证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少于30分钟。

  新规范还列出了使用地下空间禁止的10种行为,包括禁止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地下二层及其以下禁止设置体育运动、文化娱乐和餐饮场所;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禁止设置商场,禁止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等。

  市建委租赁处负责人表示,目前住宅的地下车库、安全通道、楼梯间等场所存在没有应急照明设施的情况,如遇到突发事件,居民容易在慌乱中出现危险。有了新规范,这一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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