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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加班工资多见服务业 长假加班请保留考勤纪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2:49 红网

  红网10月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柯夫)“我的日平均工资是25元,可我10月1日的加班工资只有50元,而不是劳动法规定的75元,公司的解释是正常的工资发放中,已经包含了一天工资。因此,发放工资只能按照2倍计算。”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小徐来到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昨日,该支队接到10余起“十一”长假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的投诉,且大多为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认为,这家单位的做法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克扣加班工资形式。实际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除应正常支付法定休假日工资外,应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也就是说,小徐在得到正常工资的同时,还应该按3倍的比例获得加班工资,该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有关劳动法规。由于该单位属于区属企业,执法人员建议小徐到单位所在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昨日,还有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以已经发放了过节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对此,执法人员表示,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放弃休息去加班,一些单位却以其没有上班打卡记录等为由,不予以确认其加班,不少劳动者遭遇侵权只能忍气吞声。针对这种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劳动者,在平时领工资时应注意保存工资条、考勤表等证据。例如:在放假前如单位领导布置工作,让其节日期间完成,职工可请他书面写明具体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或者请同事提供证言证词等。如果没有上述书面证据,执法人员虽然也可以采取上门调查等手段取证,但难度会更大。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没有如数支付加班工资的单位,只要证据确凿,一般都能够很快处理好。有些企业之所以不愿意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一方面是单位负责人以及劳动者本人对法律条款不熟悉,维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企业没有建立劳动用工诚信制度,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了”。

稿源:红网 作者:李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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