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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食之无味的“黄金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3:55 东方早报

  1999年9月,实行7天连续休假之后,在多数情况下,必须用周末假期填补7天长假损失,所以黄金周是一种“朝三暮四”的制度安排。

  这种依靠行政命令推行的假期归并制度,不但在全国各地形成了周期性的旅游人潮,而且打乱了普通人的工作生活节奏。未见得是一种科学的安排。

  黄金周制度混淆了周末假期、法定公共假期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但没有让公民享受充分的休假福利,反而将周末假期冲淡,把公共假日与周末假日集中在一起,人为造成旅游和购物热潮。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做法,那么,黄金周的经济价值将不断下降,而公民的生活品质也将受到损害。

  休假制度体现一个国家公民的福利水平。如果通过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制度来规范公民的休假制度,那么,至少说明我们的休假制度安排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今后立法部门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明确公共假期,从而使周末假期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和公共假期制度严格区别开来。

  变,关键靠政府

  谢炜

  如果改革“黄金周”,那么政策的变革必定会对多方利益群体产生影响,引发各方利益的博弈。在此情况下,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和政府职能的有效到位,就成了休假政策变革能否实现,以及最终实施效果如何的关键要素。

  首先,《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却因缺乏实施细则和具体的落实措施而造成了执行困境。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实施职工带薪休假政策的具体办法,对政府公务员、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员工实行带薪休假做出具体规定。对不同资历、工龄、岗位、工种的员工,以及对国营、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带薪休假具体实施方案可以有所区别,但带薪休假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不能流于形式。

  其次,目前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均没有全面、普遍、连续实行职工全员带薪休假政策,只有少数地方、少数部门、少数企业实行不规范、不统一的带薪休假。针对这种局面,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执行主体的政府应当发挥带头作用,比如从2005年开始,上海宝山区近3000名公务员不仅可以享受带薪休假,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年休假补贴,这种做法颇具示范效应。

  再次,政府应严格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带薪休假政策的落实情况。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带薪休假政策不被接纳,或者即使带薪休假写入单位的规章制度里也形同虚设。政府应该肩负起监管责任,对不执行政策或对政策执行不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警告和处理,强制其执行。

  第四,政府要加强对旅游相关产业的常规管理。推行带薪休假政策必然引起旅游人数、旅游时间的分流,因而政府必须将集中式的管理常规化、长效化,使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净化旅游景点游览环境等举措成为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五,政府应积极探索旅游发展新思路。发展旅游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应当积极发挥行政引导作用,集中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和整体设计,将实施带薪休假政策后分散的旅游资源整合起来,指导各地推出具有本地特色的有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并且通过财政、金融、环保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套来引导和鼓励旅游业的发展。

  实行带薪休假政策,也许意味着比实行“一刀切”的“黄金周”休假政策要应对更多新问题,承担更多监管责任,但这不能构成政府职能缺位的理由。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权利是政府制定和执行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首要考量因素,带薪休假政策的推行当然也不例外。

  变,法律必须作出调整

  乔新生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恢复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法》更是将休假制度作为一项福利制度罗列出来。

  《劳动法》规定,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是除了1991年“通知”之外,国务院并没有颁布具体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尽管每年全国人大代表都提出议案,要求全国人大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是,迄今为止,全国尚未有统一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笔者认为,带薪休假是一项福利制度,对劳动者来说是一项权利,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却是一项义务。由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谈判确定权利义务的时候,很难主张这项权利。所以,《劳动合同法》应当将带薪休假制度法定化。

  《劳动合同法》应当在重申《劳动法》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带薪年休假内容,其中包括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各项福利、带薪年休假的岗位保留、带薪年休假期间费用的报销制度等。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如果《劳动合同法》只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休假福利,而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那么,这项法律规范就很难落到实处。所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必须规定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实现我国宪法中公民休息权和劳动权的具体制度,因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统一的安排。如果立法机关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这项制度缺乏实施的条件,那么,应当修改《劳动法》,取消这项制度。如果认为存在保留的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事实上,《劳动法》颁布实施已有10多年,如果《劳动合同法》仍然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那么,《劳动法》的价值将被严重削弱,《劳动合同法》也将会出现重大的疏漏。

  带薪休假制度能否落实,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关系到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增加带薪休假制度,以确保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福利能够真正实现。

  美国休假更重个人选择

  袁晓明

  美国上班族的节假日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是政府法定的节日;二是企业以福利形式提供的休假。

  对于政府法定的节日,所有人都能享受,比如,圣诞节和美国国庆节。而公司提供的福利休假除了自由选择的年休假外,公司会结合法定的节日比如感恩节等多加一天全公司的放假,美国的感恩节在11月最后一个星期的周四,许多公司会将那个星期的周五放假,也有一些公司不够“仁慈”,不给加周五那一天假。

  如今,大多数美国公司将年休假命名为PTO(PaidDayOff),意即“带薪不上班”,从财务上的定义,这与员工上班的时间一样,公司都在支付工资,在公司列出的员工总收入里,带薪放假的时间是折成有数字金额的收入。在工作合同的谈判中,PTO也是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之间,PTO的天数各有不同,一般来讲,从10天到30天之间,在大多数公司,工龄长短也决定PTO天数的多少,当然,工龄越长,PTO越多。也有公司将PTO作为奖励发放的,还没听说有公司将削减PTO作为处罚。

  以休假的时间来讲,公司提供的年休假的使用时间由员工自由选择。因此,对于在美国公司上班的人来说,既有体现集体主义的节日假期,又照顾到个人意志的年休假。此外,美国统一放假的节日有7天左右,而公司提供的PTO远多于统一放假的节日天数。换言之,美国的上班族在假期上有更多的自由。

  在假期上给员工更多的自由和选择,无疑体现了工作以外充分尊重员工个人选择的原则,这不仅是一个体现原则的事情,而且还是有具体实际意义的做法,比如有的员工愿意每个月都休一两天,有的人愿意外出两个星期休长假,也可以有这样的选择,有人愿意冬天出去滑雪,也有人喜欢夏天去潜水,他们都可以分别做出如自己意愿的计划。如果美国人也如中国人那样每年集中来几个黄金周,他们就失去了这样的自由选择。

  在向员工提供PTO上,公司也有一定的自由,可以向员工多给工资、少提供PTO,也可以多提供PTO这样的福利去吸引员工,员工也可以将PTO作为一个条件来考虑就业决定。当然,在提供PTO上,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美国的公司也有行业上可以采用的惯例。此外,将年休假货币化能增加员工的总收入,给员工在就业上有更大的满足感。公司更能得益的是,“黄金周”那样的放假会造成停产、停业,而员工分开休PTO却能让工作继续,因为休假的员工一般都将工作交给同事或者自己抓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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