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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杀路人重伤民警 难逃法网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6: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闻

  追踪

  案件回顾:

  今年2月21日晚,刘汝持刀杀害一名无辜事主,随后将赶来的民警吴主刚捅成重伤,事主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刘汝辗转逃往广州、东莞、深圳等地。3月27日,刘汝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笋岗派出所投案。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被人围殴后为了报复,黑龙江籍罪犯刘汝竟持刀杀害一名无辜事主,并将前来制止其行凶的民警吴主刚捅成重伤。记者昨天了解到,这起备受关注的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2·21”杀人伤警案近日在佛山中院一审终结。佛山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汝死缓。

  公诉机关指出,刘汝砍伤被害人庄某腹部后,追着庄某连捅两刀,之后又捅伤民警吴主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焦点: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法庭上,刘汝辩称,自己与受害人庄某并不认识,没有深仇大恨,只是误认仇人想给他一个教训,根本没想到会捅死人。至于捅伤上前制止的民警吴主刚,他辩称没有认出吴主刚身上的制服,以为是附近大厦的保安。“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为了不被捉住,下意识地比划了一下,也不知道有没有捅到人。”

  刘汝的辩护律师认为,从被害人庄某被砍伤的部位为背部而非要害部位可以看出,刘汝没有要取庄某性命的犯罪动机,所以其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判决:

  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汝事先准备了尖刀伺机报复,遇见被害人庄某之后,不顾后果持刀砍中庄某腹部,在庄逃跑过程中仍持刀追砍,连捅庄背部两刀导致其死亡,还持刀捅伤前来拦截的公安人员,结合被告人刘汝持刀捅刺被害人的部位以及力度分析,刘汝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佛山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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