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应否属于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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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7:58 扬子晚报 |
张某于1970年参加工作并与同单位的刘某结婚,生育一子。2000年,张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15.5万元。2006年3月,张某因病去世时,该款尚余8.7万元,存在银行里。张某之母与张某的妻子、儿子因继承其遗产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张某尚存的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产生了分歧。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这笔存款应该属张某的个人财产。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也没有包括买断工龄款。因此,职工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 而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这笔钱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二)、(三)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相同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有什么宝贵意见,欢迎登录http://blog.yzwb.net参加 讨论。 宋婷吉启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