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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酒店被打酒店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7:58 扬子晚报

  小王去年7月9日在南京某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0时左右,他从外面办事完毕返回酒店,因行走匆忙,在自己所住的5楼走廊里与在前面行走的两名男子中的一人肩膀撞了一下。小王见状连忙道歉,但没想到两人不肯罢休,硬要小王拿800元了事。小王当然不肯,于是双方发生口角。随后两人一起殴打小王,小王连忙呼救,呼救声吸引了多人围观,其中包括两名酒店保安,但面对小王的呼救,两保安无动于衷,也不打电话报警。两名打人者把小王打倒后,扬长而去,还是旅客帮小王报了警。十分钟后,警察赶到,但小王已被打得不能动弹,

后经医院诊断,小王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小王向酒店索赔,但酒店方认为,应由打人者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不应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小王遂将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酒店对入住的旅客有保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现被告酒店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赔偿原告小王。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对此案进行了点评。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酒店作为经营者,对住宿的旅客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在本案中,小王被两人殴打时,酒店保安在现场看到后有责任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同时,保安制止这种行为也是在其能力范围内的。因被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而导致原告人身受到伤害,被告酒店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小王也可以再向打人行凶者要求赔偿。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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