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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示:过节费不能抵冲加班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8:08 兰州晨报

  10月8日,劳动监察部门对黄金周期间加班工资问题发出四点提示,并且提醒劳动者,如果在加班期间遇到下列情况,可进行投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首先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十一”加班期间若用人单位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劳动者可投诉。其二,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

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其三,加班工资不能“一刀切”,由于基本工资的数额不同,加班工资的发放还需因人而异。其四,过节费不能抵冲加班工资,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它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本报记者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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