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不侵权确认之诉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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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8:28 法制日报 |
本报讯记者李光明 通讯员胡明艳 安徽省首例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案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赵某,请求法院判令其生产的“QQ”汽车使用的“环形刹车灯”不侵犯被告的专利权。这是安徽首例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案。 安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赵某在去年11月14日向其发出警告信,称“奇瑞QQ”的非常独特醒目的“圆环状刹车灯”侵犯了赵某发明专利“一种圆环状刹车灯”的专利 权。而奇瑞公司称早在被告的“一种圆环状刹车灯”专利申请以前已经有文献公开了其技术内容。日本专利中曾分别于1998年3月10日和1998年4月14日两次公开了相关技术内容。在该专利文献“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充分公开了刹车灯的具体技术内容,而原告采用的就是这种公知技术。作为公知技术,任何人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并且不存在侵权问题。故请求法院判令其产品不侵犯被告的专利权,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任何形式的妨碍原告产品上使用“环状刹车灯”的正常经营活动。赵某因交通原因未到庭,其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称,关于“奇瑞QQ”是否构成对其“一种圆环状刹车灯”发明专利的侵权,他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另外其认为向原告奇瑞汽车发出的究竟是警告信还是合作信尚有待商榷。也许是其信中“而就我所知,贵公司在市场上商业运作非常成功的‘奇瑞QQ’的非常独特醒目的‘圆环状刹车灯’,似乎已经涉嫌了对我上述专利的侵权”引起了原告的误解,但其要表达的是“好像原告有侵犯专利权的嫌疑(但不确定)”。被告认为综观信的全文,其丝毫没有警告之嫌,完全是想与原告诚意合作。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答辩时表示,不能以被告信中“似乎”和“涉嫌”等词语单纯来理解被告的意思,而是应该从整句话来理解,信中说“已经涉嫌了”,他们的理解就是已经确定侵权,况且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他也只能用“涉嫌”这样的字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