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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8:28 法制日报

  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签署会议在意大利巴勒莫举行,我国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共4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规定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公约将有组织犯罪集团定义为“由3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已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二、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主要包括:组织、指挥、积极参加以及协助、教唆、便利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及其犯罪,洗钱罪、腐败犯罪、妨害司法的刑事罪等。

  三、规定了各国应采取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措施,主要包括打击洗钱措施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措施。

  四、规定法人责任。公约要求缔约国应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和本公约规定的犯罪时应承担的责任。

  五、规定起诉、裁判和制裁。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努力确保执法措施的最大成效,并适当考虑震慑此类犯罪的必要性。

  六、规定了没收和扣押。缔约国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能够没收来自本公约所涵盖之犯罪的犯罪所得或价值与其相当的财产以及用于和拟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应采取必要措施,辨认、追查、冻结或扣押上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

  七、规定了被判刑人员的移交和司法协助。缔约国可考虑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协定或安排,将因犯有本公约所涉及的犯罪而被判监禁或者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人员移交其本国服满刑期。各缔约国对本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司法协助。

  八、规定了联合调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缔约国可建立联合调查机构或在个案基础上商定进行这类联合调查。允许采用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适当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措施,如电子或者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

  九、公约还规定了管辖权、引渡、保护证人、帮助和保护被害人、刑事诉讼的移交、建立犯罪记录、执法合作、加强与执法当局合作的措施、交流和分析关于有组织犯罪性质的资料、培训和技术援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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