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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8:2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8日讯 记者张学锋 王宇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面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严格执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监督法的贯彻落实。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

制,对照监督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继续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和改进,认真加以规范,确保监督法的各项要求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切实落实。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执行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二是严格执行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三是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要自公布之日前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是严格执行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各级检察机关要按规定指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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