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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也要讲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9:21 南方新闻网

  读者来信

  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以“双规”为手段,将权力玩弄于股掌,随意整治“不听话”的干部,9月19日,曾锦春及其家属被湖南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带走(见10月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双规”本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乱纪者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它曾令许多腐败分子闻风丧胆、惶惶不可终日,对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如今却又成为执掌这一权力的某些官员要挟、打击、报复干部,为所欲为地谋取私利搞腐败的手段。

  采取“双规”是一件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相关法律虽然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双规”的权力,但按照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双规”措施的,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在使用时限、地点上也有申请报批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见,实行“双规”也要讲“规矩”,如果执掌这一权力的机关或某些官员不讲“规矩”,那么“双规”就会被滥用、被亵渎。

  要使“双规”在规范内运行,就得按规矩“双规”。首先是不能让“双规”的权力落入像曾锦春之类的贪官污吏之手,在选拔任用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时,必须从严把关、慎之又慎,这样才能让“本身过得硬”的人来担此重任。其次是不能让“双规”一个人说了算,是否对干部进行“双规”,尽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具体操作中往往由纪委书记说了算,这就使得纪委书记的行为失去应有的约束和监督,而纪委书记也是人而不是“神”,也会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甚至被某些错综复杂的关系所左右,有时就难免使“双规”的规矩失范。最后是不能让纪检监察机关游离于监督之外,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对监督机关的监督。

  吕霜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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