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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9:31 南方日报

  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国务院颁布“海洋工程”条例严控“向大海要地”,最高罚款可超20万元

  新华社北京电随着土地“闸门”的紧缩,我国沿海一些地区近年来“向大海要地”,越来越多地实施围填海工程。而今后,根据国务院刚刚颁布、且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防

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我国将“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

  同时,我国将“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条例》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条例》还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目前,沿海地区向大海要地的倾向已经出现。”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说,“在《条例》中,围填海工程是所有海洋工程中门槛最高的,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必须举行听证会。”

  围填海、修建人工岛、修建跨海桥梁、铺设海底管道、建设大型海水养殖场……今后,这些海洋工程的建设、运行,如果违反《条例》,将被处以最高可能超过20万元的罚款。对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条例》除规定“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等措施外,还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罚款实际上不止20万元。”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解释说,根据条例规定,一些违反条例规定、逾期未恢复原状的行为,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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