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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劳教管理推行社区矫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9:31 南方日报

  梅州劳教管理推行社区矫治

  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每月须公益劳动10-30小时

  本报讯(记者/曾强翟永鸣通讯员/涂样生)近日,记者从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获悉,梅州市为规范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教养所

外执行实际效果而率先在全省推行“社区矫治”监管帮教新模式。

  据了解,执行该社区矫治模式必须符合下列4种条件之一:一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是有特殊业务技术专长,确为本单位生产、科研所必需,其单位提出申请的;三是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确需本人照顾或者抚养的;四是确有悔改表现,且所外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梅州市要求所外执行劳教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10小时至30小时的公益劳动;每隔三个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确因治病、探亲等特殊情况需要到所居住的县、市以外地方的,必须报经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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