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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计竞赛”为由拒付设计费 上海一房产公司被判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7:15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0月9日电(李扬、杨金志)为征集高档别墅工程设计方案,上海中体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多家设计单位发出设计任务书。上海广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设计任务书后如约提交了设计方案,结果未被采用。上海中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设计竞赛”为由拒付设计费。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终审判决维持上海中体房

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公司)支付上海广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川公司)1.5万元设计费的一审判决。

  2005年,中体公司为开发“泉州奥林匹克花园”项目,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向包括广川公司在内的多家设计单位发出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单位按任务书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设计方案,并明确了联系方式和提交时间,但却未告知每家单位尚有其他单位参与竞赛。广川公司在收到设计任务书后,按约定的时间,先后向中体公司提交了“奥林匹克花园”部分别墅平、立面图以及设计概念和效果的说明。

  由于广川公司的设计方案未被采纳,中体公司通知广川公司停止这一项目的后续设计工作,此后广川公司不再向中体公司提供设计文本、图版等资料。由于中体公司拒付前期设计费用,双方发生纠纷。为此,2006年3月,广川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体公司支付3万元设计费。青浦区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令中体公司支付1.5万元。

  中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上海市二中院。中体公司认为,他们发出的设计任务书只不过是传达一项商业信息,既无价格约定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没有明确要求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双方并未形成合同关系。中体公司向多家设计单位发设计任务书,属于“设计竞赛”性质,只要设计方案最终结果不被采用,就无需付款。况且,广川公司的设计也不符合中体公司的要求,故不同意支付设计款。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中体公司发出的设计任务书对设计要求、交付时间明确且具体,具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征。尽管这一设计任务书没有价格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价款与违约责任条款并非合同必备条款,合同价格没有明确的,可依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因此,价格和违约责任条款的欠缺不影响合同成立。而且,在本案中广川公司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在设计过程中双方曾以口头形式对价格有过3万元的约定。中体公司作为合同的委托方,根据我国合同法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对设计单位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中体公司认为设计任务书属于“设计竞赛”,只要不被采用就无需付费,这一观点有悖诚信公平原则。且广川公司并不知晓中体公司此举是“设计竞赛”,故对中体公司的这一理由不予采纳。中体公司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广川公司前期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支付相应的报酬。原审法院认定中体公司应酌情支付广川公司1.5万元设计费的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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