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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屋维修金由业主缴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3:38 今日早报

  浙江

  房屋维修金由业主缴纳

  10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需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实行“业主缴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保修期间物业的正常维修费用仍由建设单位负责。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物业验收交付使用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

  成都

  非法使用房屋维修金将重罚

  据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透露,对非法使用维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拆迁安置房的维修资金问题,成都市房管局已出台文件加以规范,该文件中提到,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购房人应按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不按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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