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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旅游应从治理旅游贿赂开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09:55 中国新闻网

  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伴随着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全国4000多万旅游从业者以高度的热情投入到“诚信服务、文明旅游”主题行动中。

  我们在为广大旅游从业人员以诚信服务引导游客文明旅游而叫好的同时,也为个别旅行社、导游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的“不诚信”、“不文明”行为而担心——

  10月6日,据新华社报道了皖南乡村旅游“生态迷人、文化醉人、门票吓人”的问题。黄山市一位长期从事旅游出租车业的刘先生告诉记者,近几年古徽州旅游景点门票、住宿涨得厉害。以古城岩景点为例,门票每张40元,导游、司机可拿回扣25元。

  据新华社10月4日的一篇报道,借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崂山分局一位工作人员的口,揭露了旅游行业更多的黑色交易:一些商场、超市为扩大销售额,和多家旅行社联系,让其带游客前来参观购物。只要旅行社每车每次停留超过半小时,导游就会获得每名游客3元至5元的“人头费”。如果游客购物了,导游还可以提取商品价款总金额8%至32%不等的回扣。

  “门票回扣”、“人头费”、“购物回扣”等,是什么性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不折不扣的商业贿赂!

  早在1987年8月,国家旅游局就发布实施了《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私自索要、收受回扣(包括券证、实物和其他报酬)”;“接待旅游者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在经营中不得向私人付给回扣”。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6月的一个答复,更是明确规定:“商场以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既然“门票回扣”、“人头费”、“购物回扣”等发生在旅游行业的不正之风,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已经很明确,而且这种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败坏旅游行业“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破坏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影响旅游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就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工作。

  治理旅游行业的商业贿赂,目前在立法上已不存在任何障碍。就行政处罚来说,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就刑事处罚来说,有《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六)》等。不论给予“门票回扣”、“人头费”、“购物回扣”的商家、旅游景点,还是收受“门票回扣”、“人头费”、“购物回扣”的旅行社、导游或其他旅游从业人员,也不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行贿、受贿的数额达到了有关罪名的立案标准,就必须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提高公民文明旅游素质,让公民做到文明旅游,旅行社、导游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必须先做到诚信服务,为公民文明旅游做出榜样。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能重视旅游行业商业贿赂的治理,彻底清除“门票回扣”、“人头费”、“购物回扣”,让旅游从业者的名声像祖国的秀丽山川、灿烂历史一样美好可爱。(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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