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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千万别把房东逼成工会主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1:11 国际在线

  作者:五岳散人

  北京某区计生委在2003年的时候曾突发奇想,在这个区有房子出租的人,要与房客签订安全、防火及计划生育协议书,并由社区计生主任查验婚育证明后,房子才能出租、房客方可入住。而这几天,本来是个试点的土政策,现在要成为当地重点推广的正式政策了,全区所有地方都要执行。考虑到北京的一个区大过全国多数城市,并且这里面还有个示范效

应,所以不妨说上两句。

  关于防火或者安全协议没什么可说的,这些事关房主本身的利益,当然属于应该签署的。不能理解的是,计划生育协议书居然也堂而皇之列名其上。作为一个成年人,都知道计划生育是怎么回事,而且也知道为了计划生育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问题是如果作为一个有房子出租的房东,关心房客的这种纯粹个人避孕行为,其形象基本变成了干预别人房帏之事的恶婆婆,不然就是当年管发放避孕套的工会主席,这角色转换得还真是很莫名其妙。

  当然,计划生育人人有责这种话,是可以作为一种理由的,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也不用多言。但这里最重要的,不是是否该有计划生育这种措施,而是这种协议或者措施,该去由谁来实施与签署。

  计划生育是国策不假,但从根本上说,毕竟生育权是个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国家因为大众的利益而对生育权进行限制,必须用国家力量与机构来执行,任何个人与之签署的协议等东西,其实都是无效的。要是个人与个人都可以签署这种事关基本人身权利的文件,那我们对于奴隶制就没什么好抱怨的。因为从根本上,奴隶制也是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的一种契约形式,并且得到了国家的承认而已,与这个在国家权利保护下的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的协议,并没有什么不同。

  而且这种协议不但把房东放在了一个工会主席的位置上,还给他们设了一个陷阱。我们知道,除非房客把房子里的东西损坏了,否则房东是没有办法要求他赔偿任何费用的。要是有这么个协议,一旦房客违反了,房东将如何自处?要求房客赔偿其损失自然是于法无凭;要求房客搬家走人,自己又损失收入;要是协议中还规定,房东监管房客的房事不力应该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这就更倒霉了。

  所以说,我个人倒是很佩服能想出这个方法的人士,用一纸行政命令就想给房东与房客都套在一起。但我佩服的不是他的聪明,而是他明显不懂心理学与经济学,居然也能参与政策的制订。

  道理很简单,如果我是房东,为了把房子租出去而获得经济利益,除非有威胁我房子的情况出现,否则不会对房客有过多要求。从经济学上看,房东与房客的利益在面对这种政策时,其实是一体的。而这种本来就是一体的利益,经过这个政策反而得到了加强:一方面是每月给你钱的房客,一方面是给你强加了工会主席责任的有关部门,正常人都知道该如何选择。结果只能是大家一起糊弄有关部门,这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这个政策试行三年来效果显著,因为它把大家都逼得说谎了嘛,效果要是不“显著”才是怪事。

  这种政策最终后果会如何,恐怕不卜可知。西谚有云:好的政策使坏人变成好人,坏的政策让好人变成坏人。好的政策是什么我不知道,但什么是坏的政策,只要看一看这种房东与房客的计划生育协议,应该没人不知道了。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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