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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对簿公堂争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1:11 新晚报

  哈报网讯(记者 陈云朋)母亲身患绝症后,同丈夫签订了一份赠予合同,合同约定两人居住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予他们的儿子和女儿。但是在母亲死后的第三年,因为这份赠予合同,父亲同儿女却闹上法庭。近日,道里区法院判定该赠予合同无效,父亲和其子女各拥有一半的房产继承权。

  2001年,金芳在得知自己患绝症后,找到丈夫白宇,希望双方签订一份赠予合

同,将目前居住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的部分产权,赠予他们的儿子和女儿,即居住房屋归夫妻和子女4人所有。该合同签订不久,金芳病逝。3年后,白宇突然以儿子女儿已成年为由,要求他们搬出家门。根据赠予合同,兄妹俩认为自己也是房屋的主人,父亲无权让他们搬出。但白宇告诉子女,这份赠予合同并非他本意。

  双方经多次调解都无法达成一致,终于对簿公堂。庭审中,白宇强调,当初签订赠予合同并非其本意,要求法院撤销。针对此意见,兄妹俩立即指出,父母当初将房产证交付给他们,当初的赠予合同是符合父亲意愿的。父亲反驳,认为儿子和女儿私自拿走房产证,他根本没有将证交付他们。

  法院审理认为:赠予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同时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而且没有证据能表明父母将房产证交付给了子女,合同签订后也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房产没有转移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白宇不愿履行赠予合同,系其撤销赠予意思的表示,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赠予合同失去效力。

  法院同时判定:母亲去世后,子女和父亲对其所拥有的一半房产均拥有继承权,三方平分。因此父亲拥有该房产的50%,剩下的由兄妹俩平分。(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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