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瘫痪状告山西汾阳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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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1:19 新晚报 |
山西省孝义市一名患者前往邻近的汾阳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不久出现脑梗塞和右侧肢体瘫痪。为此,患方将医院起诉到法庭,但因双方对一份被医院大量修改的病历真实性未能达成一致,事发至今已经4年,案件仍悬而未决。 医患纠纷还是医疗事故? 张秀珍,女,53岁,2002年3月住进山西省汾阳医院妇科,入院时被诊断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和高血压。入院后第二天,张接受手术,术后即出现心跳和呼吸停止,经抢救病情稍稳定,CT显示左脑梗塞,之后张接受开颅手术。两个多月后,张秀珍出院时已完全失语,右侧肢体肌力零级,肌张力低下。 患者张秀珍的儿子杜小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后他发现母亲病历上出现的改动痕迹多达183处。他认为,医方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随意修改、添加、掩盖病历,使病历失去真实性,目的在于推脱这起医疗事故的责任。 杜小兵认为,医方在明知患者有明显高血压症状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控制、治疗措施,即草率进行手术,导致术后病人出现意外。术后在患者没有出血的情况下,又错误地使用了高血压病人禁用药物。因此医院应当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山西省汾阳医院院长白林海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病历出现如此多的修改确实不应该,但原则性的修改没有。对于修改的原因,他的解释是:医院是山西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对于实习大夫书写的病历,“上级大夫”有权进行修改。 法院确认病历修改183处 2003年10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秀珍与汾阳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为确认病历的真实性,法院将此案全部病历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鉴定。 2005年9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质证,认定张秀珍在汾阳医院妇产科的病历共72页,涂改152处,添加31处,共修改183处,其中有157处院方认可涂改添加,有26处院方不认可或者认为是笔误。 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结论 今年1月,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山西省医学会就张秀珍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张秀珍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汾阳医院妇产科对患者张患有的高血压病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从入院到手术22小时,未请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会诊,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目前的病状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压病所致……汾阳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至此,张秀珍一案究竟属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的争议最终被鉴定为后者。 然而,“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并没有得到张秀珍家人的认可。杜小兵认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供材料不真实,医学会要中止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处涂改,怎么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修改病历者涉嫌违法 针对汾阳医院有关医护人员修改病历的行为,记者日前又向山西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指出,修改病历不仅明显违反国家病历书写规范,而且已涉嫌违法。 这位负责人指出,汾阳医院医生修改病历行为本身就构成“伪造”,涉嫌违法,汾阳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或暂停执业,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近期此案已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如果中华医学会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将依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作出判决;如果中华医学会不予受理,山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将依旧是判案依据。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