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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条例》最快明年实施 旅游购物可望大幅减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4: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导游将有规定工资■购物有假旅行社先赔■网上经营旅游也要年检

  本报讯记者许静报道:旅行社报价将有“导游服务费”———记者昨天从广州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了解到,目前《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已完成征求意见和修改,拟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最快明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就可以实施。

  《修订稿》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对外报价中,将导游服务费单独列出,并为派遣带团的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同时严禁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

  目前,很多导游没有底薪甚至要交钱“买团”,导游为了保证收入,就只能增加购物环节以期多拿回扣。《修订稿》规定,旅行社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专职导游人员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这意味着导游合理收入将“有法可依”,“旅游就是购物”的现象或将大幅改观。但规定仍然提出,导游不可以收取“小费”。

  由于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类似“中介机构”,一旦发生问题,常常以“不是旅行社的责任”来推诿,比如航班误点、车辆故障等。《条例》中对这些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再向经营者追偿。条例还特别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条例还对目前网络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特别规定: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意味着目前一些旅游网站,将来可能也需要像旅行社一样交纳质保金、接受年检,这对于规范网络旅游、保障消费者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还规定,机场火车站应设旅游团“上落点”,开展珠江游将实行“特许经营”。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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