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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告诫能搔强制消费的痒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6:24 四川新闻网

  叶雷

  打着免费美容的幌子强迫顾客消费,不交钱就不放人……因存在强制消费行为,北京京怡彩美容中心等5家位于西单的美容院被市工商局曝光。涉及消费者都是在校学生,其中最多的一例被北京永宝靓丽美容中心宰去4000多元。工商所经过调解,共为消费者挽回了7800多元的损失,并对5家美容院予以行政告诫。(《京华时报》10月8日)

  强制消费不仅违背公平交易的市场道德原则,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不交钱就不放人”更是一种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该怎么处理?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商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法第三十条更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对于涉嫌违犯刑法的,应该有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控告,由法律来裁决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该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我们看看“行政告诫”是一个什么样的处罚?行政告诫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以书面形式督促当事人改正的一项行政措施。行政告诫大致适用以下四种情况“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章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条款的违法违章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的行为;其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

  “不交钱就不放人”的强制消费显然不属于行政告诫的四种情况,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消费者和商家相比,消费者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应该更多的地受到法律、公权力的救济。商家是用利益来衡量行为的,也只有让进行强制消费的商家付出高额的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和法律成本,才能有效阻挡和减少不法行为。现在对强制消费的商家仅仅是“行政告诫”,就好像是隔靴搔痒,起不了多大作用。因此,治理“强制消费”当用重典。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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