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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精神病教师杀害学生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0:02 红网

  9月20日,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28岁的历史教师李恒毅,不仅在课堂上用钢筋殴打学生,还亲手把被打的学生,年仅11岁的章耀尹从四楼扔下致其身亡。10月8日,此事件有了重大进展:肇事教师李恒毅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确实患有精神病。为此,公安机关将不再追究李恒毅的刑事责任(《成都商报》10月9日)。

  一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活活摔死,最后老师因为是精神病而“逃脱”

了法律的追究,这听起来像是天方夜谭。但现实告诉我们:这是真的。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公民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中的任意一种,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李恒毅被鉴定是精神分裂症病人,对其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法理所为,谁也没有什么好说。但透过血淋淋的现象,这起耸人听闻的伤害学生致死案,笔者觉得并不能因此而划上句号。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何克应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9月27日,该中心接受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的委托,对李恒毅是否有精神障碍,作案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是严格按照我国司法鉴定的通用程序进行的。”何克应说,李恒毅是非常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病人。既然“李恒毅是非常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病人”,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他还站在教坛上教书育人呢?学校到底知不知道李恒毅的病情呢?对此,报道是这么说的:对李恒毅是否有精神病一说,一开始12中黄校长否认,后来才承认其有精神病史。也就是说校方是知道李恒毅曾经是一个精神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到患精神病人的公民不能担任教师资格,但说到:“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反之,没有教育教学能力的,就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很显然,患“非常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的李恒毅是不能担任教师一职的。由此分析来看,李恒毅获得教师资格是耐人寻味的。

  既然李恒毅不具备教师资格,那他是怎么获得这个教师资格的呢?这虽然不是本文需要阐述的话题,但这个推理结论已明明白白地向人们诠释了这样一个道理:就是这个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李恒毅,如今却在教师的岗位上精神病发作,并惨无人道地害死了学生。

  至此,这起精神病老师摔死学生案,杀人老师虽然不被追究刑责,那谁该对此负责难道还不清楚吗?

稿源:红网 作者:王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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